《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
(一)明确工业节能监察含义和职责分工。一是规定工业节能监察的含义。二是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业节能监察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三是规定工业节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二)明确工业节能监察实施主体和内容。一是规定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可以书面委托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工业节能监察。二是规定工业节能监察部门、受委托实施工业节能监察的组织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有关专家开展工业节能监察辅助工作。三是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及重点用能工业企业实施节能监察的内容。
(三)规范工业节能监察实施程序。一是明确工业节能监察可以采取现场监察或者书面监察方式以及采取两种监察方式的情形。二是规定实施现场监察的步骤、要求、时限、措施等环节。三是规定书面监察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除外情形。
(四)明确工业节能监察处置措施。一是明确被监察单位有涉嫌违反节能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行为的处理措施。二是规定被监察单位限期改正的程序要求以及对不合理用能行为提出监察意见。
责任编辑:a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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