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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推进陶瓷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唐山市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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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推进陶瓷产业振兴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唐山市振兴陶瓷产业行动方案 (2022-2025 年)》(唐办[2023]3 号)《推进环海地区新型工业化基地建设支持政策(2023 年修订)》(唐办发[2023]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陶瓷产业加快向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品牌化、融合化方向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整合重组。鼓励国内外知名陶瓷企业(含本市知名陶瓷企业)对我市陶瓷企业进行兼并、收购、控股或我市企业兼并收购、控股本市以外优质陶瓷企业并在唐山纳税的,兼并重组资产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总投入 10%的标准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2.支持盘活闲置资产。鼓励在唐各类陶瓷产业经济实体参与市属国有陶瓷企业土地盘活利用和资产债务处置。利用市属国有陶瓷企业土地重新发展新型陶瓷产业的,相关部门在用地规划、供地手续、税费减免、简化程序等方面给予全力支持,积极推动企业减负降本提效。支持市属国有陶瓷企业依法处置银行债务国外贷款等问题的,相关部门应予以监管便利,有效资产可以通过债转股、资本市场运作等方式合理利用,合力加快国有资产的盘活转化,释放潜力“腾笼换鸟

3.支持引入领军企业。对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强”、“中国民营 500 强”、“中国制造业 500 强”、国资委监管目录上的央企,以及营业额超 50 亿美元(前三年平均数 )的跨国公司中国独角兽企业、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独立法人在唐投资建设陶瓷新材料或全球高端陶瓷实体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 1 亿元的,按照 1%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4.支持项目建设。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卫生陶瓷、日用陶瓷、特种陶瓷、陶瓷装备及陶瓷新材料等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艺术陶瓷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 支持梯次成长。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卫生陶瓷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日用陶瓷特种陶瓷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的艺术陶瓷企业,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的陶瓷产业链上下游生产配套企业(原料、泥料、釉料、花纸、装备、模具、窑具等 ),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支持做精做专。对新获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评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7.支持上市融资。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本市企业,分阶段共计补助500万元。其中: 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2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3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分阶段共计补助400万元其中: 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10万元,实现首次股权融资的再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前期费用补助5万元;对在河北股权交易所主板挂牌的企业,实现首次股权融资且金额超过100万元(含)的给予融资额1%且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8. 强化要素保障。对新建、改扩建的陶瓷企业,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对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发展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的陶瓷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将陶瓷产业列入市、县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引导各类资金创投企业和陶瓷产业园区建设,市县两级相关部门优先保障支持陶瓷产业高质量发展空间,不断提高园区吸引力和综合承载力。加大陶瓷企业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陶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

二、支持科技创新

9.支持发明创新。对拥有发明专利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投资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20%给子贴息,最长不超过3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不超过50万元。

10.支持技术引进。对企业从国务院及各部委直属的科研院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引进技术,按合同当年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支持创新平台。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获得国家资质认定(OM)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筹建的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给予500万元奖励。鼓励相关县(市、区)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支持陶瓷产业综合体建设。

12.支持建设产业研究院。对陶瓷企业自建或与知名企业、院校、陶瓷科研院(所) 在唐共建陶瓷产业(应用技术)研究院并经有关部门认定或挂牌,对其科技成果转化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与高校合作办学共建陶瓷产业学院,培养陶瓷专业人才的,按其实际投入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支持争创科技型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从省外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后且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可根据申请进度提前申请奖励,由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并认定后予以提前支付 )。对当年首次认定的河北省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支持智能化发展

14.支持数字转型。鼓励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数字李生和自动化控制、工业机器人应用等技术,对实施“5G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等静压成型、高压注浆成型、自动修坯等智能化、自动化的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设备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5.支持智能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试点示范工厂(项目)、优秀场景等,分别一次性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10万元奖励。

四、支持品牌化发展

16. 支持质量标准提升。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团体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个项目分别资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个项目分别资助20万元、5万元、3万元; 对主持省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单位资助4万元,承担市级标准制修订的项目资助3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资助20万元、7万元;对承担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研制项目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家和河北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获得一个国家和河北省项目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金支持。

17.支持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使用单位,每件奖励2万元。对获得唐山骨质瓷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示范区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唐山陶瓷”等区域品牌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授权使用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组织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积极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每家贯标认证企业奖励5万元,对成功申报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申请以马德里商标注册为主的国际注册,对企业在国外新核准注册的国际商标每件奖励1万元。依法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生产和侵权行为,坚决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18. 支持工业设计。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优秀奖的陶瓷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9.支持新产品开发。支持陶瓷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对获得市级评定的陶瓷新产品,给予每件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绿色化发展

20.支持绿色化引领。对新获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陶瓷企业(单位),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奖励。

21.支持共享电窑建设。在陶瓷艺术园区、产业综合体内单独建设共享电窑或对外开放的电窑,且环保设施达标,按每年服务本地企业实际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5万元。

22. 支持原料仓建设。对建设陶瓷原料仓,通过原辅料集中采购、统一研磨、标准配比,为我市陶瓷企业提供标准化原辅料的按对外服务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

23. 支持环保提升。鼓励符合绩效评级条件要求的全工艺陶瓷企业按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要求,积极创建绩效引领性企业。对符合要求的省、市重点陶瓷项目和优质制造企业(含绿色工厂、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 以及重点出口、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等陶瓷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对绩效评价为引领性或A级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纳入生态环境监管“白名单企业不限产,鼓励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防止“一刀切”。对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且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小于100千克的陶瓷产业链企业及非全工艺陶瓷生产企业,纳入小微涉气企业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不予管控。

六、支持融合化发展

24.支持陶瓷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基地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5. 支持大师创作。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陶瓷艺术大师、工艺美术大师 (陶瓷类)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名大师5万元、2万元奖励。对外地国家级、省级陶瓷艺术大师来唐领办、创办、参办工作室的,且当年在唐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经认定,给予每名大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唐山籍在外地创办工作室在唐山本地已无工作室的国家级、省级陶瓷艺术大师,回唐领办创办、参办工作室的,且当年在唐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经认定,给予每名大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大师称号的作品,根据大师本人意愿可由市博物馆收藏。

26.鼓励陶瓷文创和旅游商品开发。对获得全国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单项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文创和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单项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3万元奖励。获奖作品,根据大师本人意愿可由市博物馆收藏。

27.鼓励打造陶瓷旅游产品体系。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相关乡村旅游、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旅游特色商品购物店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点、智慧景区示范点、特色文旅小镇等的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相关乡村旅游、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旅游特色商品购物店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示范点、智慧景区示范点、特色文旅小镇等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28.支持发展陶瓷文化旅游演艺。支持创排以陶瓷为主题的原创演艺精品,对长期在旅游景区演出且具有一定品牌影响的特色文化演艺精品,给予不高于50万元的奖励。

29.培育陶瓷相关工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动陶瓷工艺相关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非遗工坊建设,每年分别给予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习补助2000元、1000元、500元。

七、支持陶瓷会展经济

30. 支持引进高端品牌展会。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LFI) 认证的国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已上市或者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TFI) 认证的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企业开展会展业务的,落地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

31.支持展会品牌化发展。吸引国内外会展业积极组织唐山陶瓷展会,扩大会展的规模和国内外影响力,树立唐山市陶瓷会展的品牌和地位。对在我市举办陶瓷专业展会的会展企业(除政府采购外 ),按照室内展览面积达5000平方米(2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室内展览面积达10000平方米(5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室内展览面积达20000平方米(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室外展位数按照0.5系数折算成标准展位数 (标准展位为9平方米/个)。

32.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我市陶瓷企业在国内外知名电商平台设立网上旗舰店,通过网络直播、带货主播等形式销售本市陶瓷产品,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奖励3万元;交易额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单位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

33. 支持会展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积极推进陶瓷展会业态创新,引导、动员企业加入线上展会,并给予金融、信用等政策支持。对于整合营销推广、直播带货等资源的提供免费扶持服务。对于以专业化市场模式参与线上线下综合会展的,免收线下展位租赁费,根据实际成交额收取部分服务费,没有实际成交额的不收取任何费用。

34.支持优势企业参与国外高端展会。对我市陶瓷企业或陶瓷艺术大师组团参加国际级有影响力的重大商务文化交流活动在展位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35.支持外地参展企业及上下游产业链企业落户唐山。鼓励外地企业在我市设立陶瓷总部、区域总部及研发中心、技术中心采购中心和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年度实际经济贡献在100(含)万元-200 (不含) 万元、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贡献的20%、30%为参考标准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其他

对上述条款中未明确,但在推进陶瓷产业绿色化、高端化.智能化、品牌化、融合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领军人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所有项目奖补资金均由市本级负担。

本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唐山市振兴陶瓷产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支持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a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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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 陶瓷 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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